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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会制度简介 - Einführung in das deutsche Betriebsratssystem

14.01.2020


(Der folgende Beitrag soll dem besonderen Informationsinteresse chinesischsprachiger Unternehmer dienen, denen wir über unser China Desk unsere anwaltliche Dienstleistung in chinesischer Sprache anbieten.)

 

在德国,有中资背景的公司飞速增长,对于中方管理人员,了解德国的工会法规是了解德国企业管理规范劳工法规的重要一部份。

 

I. 成立劳工委员会

至少有五名有权投票的雇员,就有可能成立劳工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的规模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如果有投票权的员工少于20名,则劳工委员会由一名员工组成(请参阅下表)。如果有200名或更多员工,则管理层必须定期把一名或多名劳工代表会议成员从工作中解脱出来从事工会活动。计算员工以人头计算,半职员工在工会人数计算里算一个人头。但是,老板(=雇主)和高管绝对不能算在内。劳工理事会成员的数量取决于有权投票的员工数量。

有权投票的雇员人数对应劳工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如下:

  • 5-20员工, 1劳工理事会成员
  • 21-50员工, 3劳工理事会成员
  • 51-100员工,5劳工理事会成员
  • 101-200员工, 7劳工理事会成员
  • 201-400员工,9劳工理事会成员

建立劳工委员会是民主选举的过程。其他非民主选举尝试都是不允许的:劳工委员会的成员不能被“罢免”,员工不能“宣布”自己为劳资委员会,雇主也不能“确定”劳资委员会。

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 有人必须主动倡议。例如(至少)公司的3名员工。
  • 必须有人组织选举。这是选举委员会的工作,通常也由3人组成。
  • 必须有人同意接管劳资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多少人取决于公司的规模。

劳工委员会选举的3位发起人邀请所有员工参加工作会议,以告知他们他们的计划并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如果公司中没有劳工委员会,则可以随时建立劳工委员会。之后,下一次选举将以定期举行的劳工委员会选举节奏进行。

 

II. 劳工委员会的任务

劳工委员会必须密切关注员工和整个公司的福利,其目的始终是代表雇主相对于雇主代表雇员的利益,它可以与雇主一起规范适用于所有雇员的事务。劳工委员会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确保公司遵守标准和规定, 代表员工主张对雇主的利益。BetrVG第2条第(1)款规定,劳工委员会和雇主应本着信任的精神并与公司代表的工会和雇主协会合作,为雇员和公司谋福利。这是劳工委员会核心任务。

劳工委员会的办公室没有薪酬,是名誉办公。但是,劳工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有要求在处理劳工委员会工作时权免于其他工作。这也适用于进阶和进阶训练。为了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劳工理事会成员有权参加进修。

劳工委员会的一般任务在BetrVG(德国工会法)第80条中有规定。该条款描述了劳改委员会的活动领域。

  • 确保实施适用的法律,集体协议,事故预防法规和公司协议有利于员工
  • 向雇主申请为公司和员工服务的措施
  • 负责实现男女之间真正的平等,促进家庭和工作的兼容性,特别是在招聘,就业,培训,进一步和进阶培训以及职业发展方面
  • 从员工以 那里获得建议,并在必要时通过与雇主的谈判来努力实施这些建议
  • 促进有特殊保护需求和重度残疾员工的融入,促进外国工人在公司中的融合以及他们与德国工人之间的了解
  • 确保公司的就业
  • 执行企业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措施。

 

III. 劳工委员会的权利

劳工委员会依法享有特殊权利,因此受到特别保护。当雇员参加工作委员会时,有特别保护措施以免罢免劳工理事会选举的发起人。在宣布选举结果六个月后(第15条第3a款第1条KSchG),可以免遭解雇的保护期。如果选举未成功,则保护期至邀请或申请后最多三个月。任何已经当选为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工作委员会候选人的人,也将获得特别保护,以免被裁员(《德国解雇保护法》第15条第3款)。

单一雇员相比,他有更多的机会向雇主代表员工的事务并真正实现自己的目标。此外,在其职权范围内,劳工委员会可以保护员工免受公司任意决定的影响。

雇主不能在许多方面简单地单方面采取行动,例如在裁员或加班时。相反,他有义务通知劳工委员会并相应地参与有关具体措施的决定。

劳工委会可以参加雇主的以下决定:

  • 社会人事经济事务
  • 职业与环保
  • 工作场所,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BetrVG的第87至113节首先规定了特定的权限:有知情权,咨询权,建议和拒绝同意权,当然还有参与权。特别是在参与社会和人事事务时(第87 条BetrVG)。只有经劳工委员会批准,才能由雇主共同采取必须共同决定的措施。 如果劳工委员会和雇主在有参与权的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则要组成一个协调处,然后由这个协调处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劳工委员会为其活动产生费用,雇主必须按照BetrVG第40条的规定支付费用。劳工委员会有权为雇主提供会议室,材料资源(例如家具,书写材料,信息和通信技术,以支付会议,办公时间和日常管理费用。电话,传真,PC)和办公室人员必须有足够的空余时间。

此外,劳工委员会有权参加培训课程,并在此课程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BetrVG第37(6)节)。雇主还必须承担这些费用。原则上-为了使劳工委员会免于常规活动-培训费用必须是成比例的,尚无必要的知识,培训访问也不得损害操作流程。

 

IV。劳工委员会的职责

除其权利和义务外,劳工委员也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法律所约束。这包括一般义务,保密义务和参加培训以能够专业代表员工利益的义务。此外,劳工理事会有义务参加劳工理事会会议和与雇主的每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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